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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鼓励畜牧业快速发展优惠政策
2005-07-02 10:0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早日实现农业与畜牧业主辅换位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讷河市鼓励畜牧业快速发展优惠政策。

一、鼓励吸引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和信贷资本发展畜牧业生产。凡来我市投资养羊1000只以上、猪1000头以上、黄肉牛100头以上、产奶牛2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30000只以上、鹅鸭5000只以上、特色养殖户产值超3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招商引资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对来我市投资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达产后连续三年累计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外,对引资有功人员,有公职退休后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县级、正县级待遇。没有公职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照有公职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招商引资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在试生产前不准任何部门收取任何费用。不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到招商引资企业检查、罚款、摊派。不经市委批准,不得立案、传讯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凡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因执行政策不考虑企业实际而给招商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清除执法、执纪队伍。

四、鼓励畜牧业生产上规模、上标准、上水平,对养肉牛10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产奶牛10头以上、猪500头以上、蛋鸡1万只以上、肉鸡2万只以上、鹅鸭1000只以上、特色养殖产值20万元以上的)的养殖大户由所在乡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黄肉牛存栏3000头以上(羊存栏1万只以上、产奶牛300头以上、猪出栏1万头以上、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肉鸡30万只以上、鹅鸭10万只以上、特色养殖产值300万元以上)的村,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由市财政购买一份农村养老保险(每份1万元)。对养黄肉牛存栏3万头以上(羊存栏5万只以上、产奶牛3000头以上、猪出栏10万头以上、蛋鸡20万只以上、肉鸡100万只以上、鹅鸭50万只以上、特色养殖产值1500万元以上)的乡镇,奖励乡镇有关人员2万元。奖励由市政府审批,资金由市财政或受益企业支付。

五、鼓励下岗职工、养殖户利用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厂房和未利用的牧业开发区优先发展养殖业,并在土地、水、电等收费项目享受最低价格。

六、鼓励养殖户退耕还草、种草养畜。种植多年生牧草视为人工草场,在有效利用年限内免收农业税。村机动地优先包给养殖户,用于退耕还草、种草养畜。对未承包到户的草原,要优先承包给养殖大户,解决牲畜饲草饲料不足问题。

七、养殖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只收取农业税。优先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每个村都要从予留地中划出不少于30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兴建牧业养殖园区。鼓励规模养殖户到养殖园区发展养殖业。

八、增加对畜牧业的资金投入。市财政支农资金50%用于畜牧业的服务体系建设、畜禽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信贷部门每年要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发展畜牧业。信贷资金优先保证养殖大户及畜产品加工企业,减化贷款手续,可采取固定资产抵押、财政开资人员担保等多种形式为贷款人担保。

九、积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资畜牧养殖业和畜产品加工业。凡养奶牛5头、育肥牛年出栏30头、育肥羊年出栏300只、养猪、水产养殖、养鸡、养鹅等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或投资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年缴税金1.5万元以上、安置下岗职工8人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保职留薪,离岗专职从事养殖业,享受保职留薪优惠政策,并按讷发[2003]33号文件规定办理停职留薪手续。对发展畜牧业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做为提拔重用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由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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